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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7月实施
  • 2024/4/16 14:37:46 中国环境报

从今年7月1日起,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和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302-2024)(以下简称《标准》)将正式实施。近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标准》的制定和落地实施等有关情况进行了介绍与解读。

比“国标”更严格,结合实际适度超前

“相比国家标准,天津地方《标准》进一步加严了相关排放限值,明确了在线监测和油气处理装置的安装范围,细化了监测和管理要求,既做到对标对表国家要求,也做到结合实际适度超前。”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污染防治处处长俞皓表示,挥发性有机物(VOCs)作为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的重要前体物,是大气污染防控的关键一环,VOCs减排对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推动全市VOCs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加油站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完善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强化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特在国家标准基础上制定了这一《标准》。

他认为,《标准》总体上体现出三个特点。一是突出精准科学。《标准》制定是在基于天津市加油站油气治理现状,对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加油站开展跟踪调研,随机抽取加油站进行油气回收系统液阻、密闭性、气液比检测,收集分析现状排放数据,充分论证技术可行性、目标可达性以及减排成效的基础上,确定的排放限值、实施阶段和管理要求,可为精准科学管理加油站油气治理提供有力保障。

二是突出区域协同。《标准》制定着眼落实区域协同发展联控联防联治要求,注重加强与京冀两地生态环境部门的互鉴交流,在油气处理装置排放限值、气液比限值,以及轻型车ORVR(车载油气回收系统)系统兼容要求等核心内容方面实现统一,可有效促进区域加油站油气回收控制与管理协同优化。

三是突出循序渐进。《标准》综合考虑天津市加油站现状水平,对油气处理装置安装、油气处理装置排放限值等预留充分过渡期,为加油站企业分时段、分阶段实施设备加装或升级改造预留空间。

分阶段加严,加油站提前开展对标自查

“对照国家标准,天津市地方《标准》主要包括污染控制项目、排放限值、监测要求、结果判定四大项内容。”发布会上,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规划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尹立峰对《标准》作了进一步说明。在污染控制项目方面,《标准》细分为液阻、密闭性、气液比、油气处理装置排放浓度、油气泄漏检测、加油站边界油气无组织排放等。在排放限值方面,明确了液阻、油气泄漏检测、加油站边界油气无组织排放、密闭性、气液比和油气处理装置排放等限值。在监测要求方面,规定了加油站自行监测、液阻、密闭性、气液比、油气处理装置排放浓度、油气泄漏、加油站边界无组织排放等项目监测方法与频次要求。在结果判定方面,对现场测得的液阻、密闭性和气液比三项检测值超过《标准》规定限值判定为超标。

在上述基础上,《标准》又在两个方面进行了更加细化的规定。在油气处理装置排放限值方面,要求从2024年7月1日起,新建加油站应安装与轻型汽车ORVR系统兼容的油气处理装置或加油站加油油气回收系统;从2025年7月1日起,年销售汽油量(近三年平均)大于等于2000吨的现有加油站,应安装与轻型汽车ORVR系统兼容的油气处理装置;收紧了油气处理装置排放限值,分阶段加严至20g/m3、10g/m3。在气液比限值方面,要求ORVR兼容模式下气液比检测值达到“0.00—0.50”,非ORVR气液比检测值达到“1.00—1.20”。

俞皓表示,下一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将重点围绕《标准》落实落地,组织做好宣传解读和严格监督管理两方面工作。同时他建议,面对《标准》的到来,天津市的加油站经营企业应从两个方面做好准备。一是按照《标准》提前开展对标自查,特别要关注排放控制要求和限值要求,落实在卸油、储存、加油过程中的油气排放控制要求,按期开展自行监测。二是《标准》明确的年销售汽油量大于等于2000吨的现有加油站要提前对标做好提升改造计划,确保在2025年7月1日前落实相关要求。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加油站开展ORVR系统兼容研究测试,更换ORVR兼容型加油枪后,及时调整在线系统预警报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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